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對香港擬議的家族辦公室稅收寬減計劃(“計劃”)和新加坡家族辦公室根據第13O條及第13U條享有的稅收豁免計劃進行了全方位的比較。
落實該計劃的法案,即《2022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草案”),於2022年12月9日刊憲。在收到各方的反饋意見後,香港特區政府於2023年4月提議對該草案進行修訂,以進一步放寬合資格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和“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享有稅收寬減的資格。本文中,我們將對前述修訂的要點進行概括和總結。
家族財富控權架構實益權益的25%可以由享有香港稅收豁免資格的慈善團體享有
最初,“計劃”要求一名或多名“家族成員”對任一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其單一家族辦公室必須享有至95%的實益權益。儘管計劃對於家族成員的定義較為寬泛,但仍有反饋意見稱對於實益權益的過高規定不利於鼓勵更多的富裕家庭從事慈善事業。
修訂後,如果持有家族財富控權架構實益權益的非家族成員屬於《稅務條例》第88條中規定的享有稅收豁免資格的慈善團體,該慈善團體對家族財富控權架構的實益權益可以高達25%,對於家族成員實益權益的要求則由95%下降至75%。如果持有家族財富控權架構實益權益的非家族成員不具備稅務條例所規定的慈善團體資格,則仍要遵守最多享有5%實益權益的規定。
採用務實的方法來評估由家族信託持有的家族財富控權架構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曾提到利用家族信託或類似信託的實體(如基金會)來持有家族財富對於高淨值家族至關重要,能確保家族財富能夠順利地傳承給下一代。根據最初的“計劃”,如果高淨值家族選擇使用全權信託的架構來持有其家族財富,那麼如何向有關主管機關證明擁有多層所有權結構的家族辦公室架構能夠符合實益權益的規定(即滿足香港家族辦公室的稅收寬減資格的要求之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修訂後的草案引入了一種新的方式,旨在解決在判斷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其單一家族辦公室是否符合實益權益的相關規定(95%或75%,視不同情況而定)中的不確定性。修訂後的草案授予稅務局主管(“主管”)酌情判定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其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實益權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權力,要求“主管”考慮每個個案的全部情況,特別是架構下各實體間的關係。如果“主管”綜合考慮後相信家族成員有極大可能對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其單一家族辦公室至少享有95%(或75%,視情況而定)的實益權益,則“主管”可以行使其權力做出該架構符合相關規定的判斷。
更加靈活且清晰的家族辦公室架構運作指引
最初,“計劃”要求對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其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對於居住在香港以外的高淨值家族和在處於將經營業務從其他司法轄區轉移到香港的過渡期的家族辦公室而言,這是一個很高的門檻。
修訂後的要求把對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其單一家族辦公室的要求放寬到在香港進行“通常”管理或控制。這使家族辦公室的架構可以更加靈活,因為對於“通常”的要求會低於對“集中”的要求,此外,管理和控制的要求也不再需要並存,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此外,本次修訂對家族財富控權架構的投資活動進行了進一步的釐清。如果家族財富控權架構進行的某項交易不符合“計劃”中所規定的“合資格交易”的要求,則從該非合資格交易中獲得的利潤不會影響其他合資格交易所產生的利潤的稅務豁免資格。
本團隊的觀點
本次修訂後,我們預計將有更多的家族辦公室符合“計劃”所規定的稅收寬減資格。此外,修訂後的“計劃”亦允許高淨值家族在香港設立更加精巧複雜的家族財富控股架構,使得家族辦公室架構在更好地實現保障家族財富目的的同時還能享受香港的稅收寬減。
顯然,香港特區政府致力於推出實用且有強大競爭力的家族辦公室稅收寬減計劃,希望為遷往香港或在香港設立的家族辦公室提供重磅惠利。
專家介紹
Wei Kang 康唯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康律師是羅夏信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私人財富及全球遺產規劃方面的律師。康律師在涉及多轄區的複雜家族信託、稅務諮詢與合規,以及傳承規劃方面經驗豐富。
Kevin Lee 李明士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李明士律師為本所大中華區私人財富管理團隊的負責人。李律師持續榮獲《錢伯斯高淨值財富指南》和法律 500強評為“香港私人客戶第一級別律師。”李律師為亞太地區私人財富、稅務和信託業務領域的領先律師之一。李律師亦就家族業務提供建議,並就商業交易及在香港設立運營業務為企業客戶提供建議。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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