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规划中必不可缺的三宝和遗产申领的实务要点
2024-04-17 庄明斐 专业文章
2024-04-17 专业文章
庄明斐

引言

人生总有起起伏伏,在不同的人生阶段,我们都需要为未来做好规划。尤其是步入中年以后,更需要未雨绸缪,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做好准备。在人生规划中,有三样必不可少的宝贵工具,我们称之为“平安三宝”,分别是一般授权书、持久授权书和遗嘱。此外,作为潜在的遗产继承人,了解遗产申领的实务要点也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规划人生。

 

「平安三宝」第一宝:一般授权书

 

一般授权书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它允许「授权人」将某些权力转移给「被授权人」。让我们通过一个故事来了解一般授权书的作用:

 

陈伯是一位年近75岁的业主,一生工作劳碌。退休后,他拥有一些现金储蓄及一栋旧式唐楼,主要靠著出租单位为生。陈伯有一个独生儿子小明,但小明工作繁忙,很少回家探望父亲。陈伯突然心血来潮,希望用余生的时间环游世界,但他又担心不能每个月回港管理物业及向各租户收取租金,他可以怎样做?

 

陈伯可以按照第31章《授权书条例》的规定,签署一份授权书并盖上印章,另外找了两位邻居在场作为见证人。该授权书订明儿子小明获授权管理物业及向各租户收取租金。一般授权书可以是一个很好的工具,让年老的业主将管理物业的权力移交给子女。

 

一、一般授权书应该如何签立

 

首先,授权书必须由「授权人」签名和盖印。「授权人」可以亲自签名和盖印,或者在「授权人」指示下,由他人在「授权人」面前代为签名和盖印。如果是在「授权人」指示下由他人代签,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还要在该授权书上签名。

 

二、使用指定格式的一般授权书有什么效力

 

如果是一般授权书使用了附表中的格式,或使用效果相同的格式,并写明是根据本法订立的,这样的一般授权书可以赋予「获授权人」代表「授权人」做授权书中注明的事宜。如果有多个「获授权人」,则视情况而定:他们必须共同行事,或可以共同行事,也可以各自单独行事。

 

                                                                       

 

 

三、一般授权书避免法律争议的锦囊

 

一般授权书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避免法律争议。如果一般授权书写明不可撤销,那麽如果「授权人」要撤销,必须先得到「获授权人」同意。即使「授权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也不能撤销授权书。

 

「平安三宝」第二宝:持久授权书


让我们再继续故事:有一天,陈伯发现自己的记性越来越差,常常忘记收租的日子。他担心将来会完全失去记忆,他可以怎样做?


陈伯可以按照第501章《持久授权书条例》的规定,找来律师,在他和家庭医生的见证下,签署了一份持久授权书,授权陈伯儿子小明全权处理陈伯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及物业。半年后的一天,陈伯在家中不慎跌倒,被送入医院。医生诊断他患上了中度认知障碍症,无法处理日常事务。小明在得知父亲的状况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注册已签署的持久授权书。

                                                                                                                      

持久授权书在财务策划上,可以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假设「授权人」曾于健康的时候签好持久授权书,他日因精神或身体状况不能处理财产和财务事项时,委托的「获授权人」就可以向高等法院注册该持久授权书,动用「授权人」财产治病或者供养家人。


四、设立持久授权书需要注意事项

 

1. 「授权人」在持久授权书内,需要明确指明「获授权人」有权处理的具体事宜、资产或财务事项:

 

2.「获授权人」必须是年满18岁的个人,没有破产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专业信託法团也可以成为「获授权人」。另外,「获授权人」不可以是见证签署持久授权书的注册医生或律师、该注册医生或律师的配偶或与该注册医生或律师有血缘或姻亲关係的人。


3.「见证人」不得是「授权人」或「获授权人」。


五、持久授权书避免法律争议的锦囊

 

1.「授权人」在其精神上有行为能力时:如「授权人」于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后得以痊癒,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授权,并获法院作出命令确认该项撤销。

 

2.「获授权人」被颁令破产、死亡或「授权人」被颁令破产或死亡。

 

3. 在「授权人」有行为能力时立即向法院申请注册已签署的持久授权书,如果发现填写的文件有错误,「授权人」亦可以重新签署。

 

「平安三宝」第三宝:遗嘱

 

遗嘱是表达一个人身后财产分配意愿的法律文件。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可参阅另一文章“一文了解香港遗产法”。

 

其他重要文件:预设医疗指示

 

预设医疗指示是一份法律文件,让病者预先表明在末期不省人事或成为植物人时,可拒绝接受某些未必有疗效而只会延长临终过程的医疗方法。

 

六、预设医疗指示的应用场景例子

 

在下述困难决定中,病者家人固然不忍放弃,但是否病者本意亦很难揣测。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可在病者意识清醒时预先表达意愿,减轻家人的心理负担。

 

  • 严重帕金森症末期、失去自主能力的长期卧床者,是否要持续鼻胃管喂食?

 

  • 末期呼吸衰竭及心衰竭病者是否要使用侵入性呼吸机而不能言语和进食?

 

  • 因心脏停顿的晚期病者,是否要使用心肺复苏术而承受肋骨断裂之痛?

 

七、香港的预设医疗指示制度

 

现时法例未有规定预设医疗指示的格式,但医院管理局有既定表格。预设医疗指示适用于末期、持续植物人或不可逆转昏迷或晚期不可逆转生存受限疾病。

 

预设医疗指示必须由病者和1名注册医生及1名见证人签署,见证人不得在病者遗产中有利益。指示由病者或家属妥善保管,送院时提供予医护人员参考。病者可随时修正或取消指示,如指示被确认适用和有效,医护人员有责任执行,家属不能推翻。 

 

遗产申领的实务要点

 

当亲人离世后,遗产继承往往是家属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议题。要顺利完成遗产申领的程序,关键是要掌握实务操作要点。本文将就香港遗产申领的相关法律和程序作出介绍和分析,希望能为欲申领遗产的人士提供实用指引。

 

一、寻找死者的遗嘱

 

寻找死者是否立下遗嘱,是遗产申领的第一步。

 

死者家属应仔细检查死者的私人文件,并向亲友、死者的财务或法律顾问查询。如已聘用律师处理,律师可透过香港律师会进行遗嘱搜查。另一方法是检查死者的银行保险箱。

 

申请人需要向民政事务总署申领“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获发证明书后向民政事务总署预约检视保险箱。检视必须在银行职员及获授权公职人员在场下进行。如发现遗嘱,可由证明书持有人保管正本,影印本则存放保险箱。

 

二、拟备保险箱物品清单

 

检视保险箱后,证明书持有人需拟备物品清单,由在场公职人员核实。如在保险箱内找到遗嘱,但证明书持有人非遗嘱列明的执行人或尚存合租人,则不可取走遗嘱或拟备物品清单,保险箱须立即关上及封存。

 

三、申领授予书的优先次序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19条的规定,申请人须按以下优先次序申请遗嘱认证:

 

1.   遗嘱执行人;
2.  为任何其他人以信托方式持有遗赠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3.  任何终身受益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4.  最终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或在剩余遗产并未全部由遗嘱处置的情况下,则任何有权分享未获处置的剩馀遗产的人或在符合第25(3)条的规定下(即在生的人比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执行人为优先),任何该等人的遗产执行人;
5.    任何特定受遗赠人;
6.    任何债权人,或在符合第25(3)条的规定下,任何该等人的遗产代理人;
7.    在遗产并未全部由遗嘱处置的情况下,任何因遗产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实益权益的人(尽管目前该遗产的款额使他对该遗产并无享有即时的实益权益);
8.    任何有权在任何待确定事件发生时获得剩余遗产或特定遗赠的受遗赠人;
9.    任何根据死者遗嘱并无享有权益而假若死者完全无遗嘱而去世则他会有权获得授予的人。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5条的规定,承办人不可以多于4人。

 

如果申请人具有以下特征,则不能被任命为遗嘱执行人:

 

1.    未满21岁;
2.    因精神或严重身体残疾而无能力处理其事务;
3.    在狱中服刑;
4.    法庭一般认为破产人士不适合被任命为执行人。

 

四、如遗嘱执行人失踪或拒绝履行职责


若遗嘱执行人失踪或拒绝职责,在遗产中有权益的人士可根据法例向遗嘱执行人发出传唤,要求其接受或放弃遗嘱执行。申请人需提交草拟传唤书和誓章予司法常务官批准,然后送达给遗嘱执行人。如执行人届时未能出庭或进行申请,申请人可申请适当命令。若执行人身在外地,亦可透过律师或以书面形式放弃遗嘱认证权利。

 

五、遗嘱遗失的处理

 

遗嘱正本若不幸遗失,申请人可向法庭申请接纳其他证据(如副本)为证明。申请人须提出证据推翻遗嘱被撤销的推定,如立遗嘱人的意向未变等。法庭若接纳其他证据,通常会发出有限授予,直至正本或更可靠副本出现。若有人拒绝交出遗嘱,遗嘱执行人亦可单方面申请法庭传召,要求对方提交遗嘱。

 

六、申领授予书的程序


申请人需签署誓词或誓章,声明申请内容属实,并提交各项支持文件包括:死亡证明书、遗嘱正副本、申请人与死者关係的证明、核实资产负债的誓词或誓章等。遗产承办处会审视文件,申请人或需回覆提问。申请获批后需缴交申请费和授予书誊写费。

 

授予书所需时间视乎个案情况而定。一般而言简单直接的个案平均需要约5至7周,较复杂的个案可能需时更长。

 

结语

 

要顺利完成遗产申领,关键是要掌握法律要求和实务程序。申请人应尽早着手寻找遗嘱,必要时可申请检视死者的银行保险箱。若遗嘱执行人失踪或拒绝职责,可循法律途径处理。即使遗嘱遗失,亦可在符合条件下申请接纳其他证据。申请人应备齐所需文件,依程序提交申请,与遗产承办处保持沟通,遇有疑问宜谘询法律意见,这样可望尽快取得授予书,完成遗产的申领程序。

 

文章作者

庄明斐律师


庄明斐律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前,已在香港一家族办公室担任会计及财务部门主管,也曾于港交所负责落实FATCA、CRS等国际税务合规条例及相关反洗钱事宜,期间与多个香港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此外,他还曾于美林证券负责日本市场算法交易及投资组合管理,以及在汇丰银行环球资本市场部负责亚太区场外外汇及商品的定价交易。

 

庄律师拥有法律与金融学历背景,具备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证书、法学士及金融硕士学位,亦取得金融风险管理师资格。在遗产法方面,他对《遗嘱条例》(第30章)和《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有深入研究。

 

执业后,庄律师专注发展民事和刑事诉讼,他一直协助客户处理遗产管理、遗嘱认证、遗产分配等事宜提供法律意见,亦在各类遗产诉讼中代表不同客户。综合而言,庄律师在法律诉讼、信托搭建、跨境税务合规、金融市场交易等方面均有相当实力和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及财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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