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富途在此提示客户慎防伪冒富途信托的催款信件,避免上当受骗。

查看详情
“遗赠税”引发热议,开征是趋势吗?
2023-07-07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专业文章
2023-07-07 专业文章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在出席公开活动时提出,“要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

 

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和赠与税相关的法律或立法草案。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关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讨论一直未间断过,尤其是从国家开始倡导“共同富裕”以来,大家对此的关注更加密切。

 

上述发言引发公众高度关注,似乎也在传递一个信号,遗产税和赠与税会比预计的时间更早到来。虽然我们认为在税收法治的体系下,考虑到经济发展需要多方平衡,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落地仍需较长时间准备,但从趋势上来说,两税的出台具有合理性。

 

01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本介绍

遗产税(Estate Tax/Inheritance Tax),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通常向被继承人的应税遗产(作为拟制的纳税人)或向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赠与税(Gift Tax)通常与遗产税共存,通常适用于各种财产的无偿转让,用于堵塞通过赠与方式规避遗产税的漏洞。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和所得税形成相互作用和平衡。

 

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税收政策,基于税法对社会主体经济利益的调节引导作用,能够一定程度上抑制代际传承中财富的不断累积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有利于促进再分配的公平性,这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对二次分配的重要影响。同时,合理的制度设计,也能进一步激励个人公益性慈善捐赠,这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对三次分配的重要影响。除此之外,相关政策在鼓励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继续努力工作创造价值方面也能起到积极作用,整体而言也能改善国家财政状况。

 

02 全球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实践概览

世界范围内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包含多数发达国家。综观而言,征收要点如下:

  • 遗产范围: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股票、证券、古玩字画等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等。同时给予特定资产以免税或税收优惠待遇,例如人身保险、个人养老金等。
  • 征税方式:主要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两者的结合。总遗产税制是指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分遗产税制是指先分配遗产再征税,两种税制综合下则一般会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征收分遗产税。
  • 遗产税税率:主要是超额累进制和比例制。
  • 赠与税:通常情况下,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补充,在一些国家赠与税免税额度会和遗产税免税额度合并结算,赠与税也会适用和遗产税相同的税率。

 

附后我们整理了几个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要点,供参考比较。

 

除了以上列明的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外,也有不少国家/地区历史上曾经有过遗产税立法,后又先后废除,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而美国也曾在2010年暂停征收遗产税,但是一年后即恢复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和地区虽然表面上废除了遗产税,但是却会征收一些与遗产税相似的税费,例如资产在通过继承或赠与的形式转移时征收的相关税费,包括所得税(例如加拿大)和印花税(例如新加坡),一般而言其他国家的所得税和印花税都并不对遗产继承行为征收。也有国家和地区表示将重新开征遗产税,例如,新加坡副总理黄循财在2022年采访中表示,新加坡政府考虑重启遗产税。

 

03 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预测

关于我国在什么时间阶段会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是否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与平衡。其中,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促进,和加强机会平等、缩小贫富差距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是其征收的主要考虑因素。

 

在此基础上,制度推出的时机,同时也需要从其他维度加以考虑。例如,首先需要考量的是制度设计和实践中税收征管的难度。考虑到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资产,其中部分资产具有隐秘性,各国的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开征一般都建立在广泛的财产登记基础上,而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还在逐步完善中。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如何确定应税财产、如何确定财产价值和征税基础、制定征管程序及配套的赠与税规则等,以实现兼顾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同时避免不合理的避税等都将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其次,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财富转移的问题。考虑到潜在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高净值家庭倾向于提前筹划资产持有结构,而境外资本在进行全球规划时也会考虑到遗产税影响,是否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已经成为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收竞争和吸引投资的重要内容。而对中国而言,经济发展中的资本积累还在进行中,即使在“共同富裕”的大方向下也要考虑资本发展的平衡因素。再次,根据目前其他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征管实践,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并不大。根据OECD的统计数据,很多国家和地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依此推测未来遗产税和赠与税应该也不会成为中国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实践中还会因为系统设置而存在一定的规避空间。因此,何时且以何种方式推出遗产税,需将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文化接受度、制度设计及其与其他税收制度的衔接、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等因素均纳入考虑范围。

 

综合以上原因,我国是否会在短期内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还需结合具体国情进一步考量。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我们推测:遗产税的具体征收方式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遵循窄范围、简征收的原则,并采取超额累进的方式征收,具体的征收比例可能在30%左右,并且可能提供较大的豁免额度。而与此对应,赠与税也会出于所得税的补充和防止规避遗产税的目的在接近的体系下开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正在进入财富传承的重要阶段,中国企业家的一代到二代之间的转接过程将在未来几年迎来一个高峰。另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一定程度上要求国内消费能力的拓展会加快“先富”向“共富”的战略转换,而其中收入分配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在这个基础上,一方面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出台有助于强化公平调节个人的所得和财产,合理的制度设计还可以进一步激励个人公益捐赠,但另一方面,在第一次大规模的财富传承中创造一个稳定、良好和法治化的税收环境更加重要。因此,比起寄希望于赠与和遗产税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对综合所得扩围、个人成本费用的合理列支、对资本收益在内的个人资本收入合理征税的制度的意义可能更加重大。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税收征管制度的深化改革很可能会先于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出台

 

04 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净值家庭的主要影响

因遗产税和赠与税将极大地影响到财富传承规划,长期以来一直是高净值人士的热点话题,那么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如何影响到财富传承呢?

 

首先,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负担会直接影响到传承到下一代手中的财富的实际价值。如果没有提前做好税收规划,将可能直接导致财富在传承过程中的缩水。

 

其次,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缴纳将直接影响继承人/受赠人的现金流,例如引发热议的新闻报道指出韩国三星集团继承人为支付遗产税借贷30亿美元。在没有合理规划的情况下,巨额的遗产税很有可能影响到继承人是否能完成继承程序,给财富传承造成障碍。

 

05 应对建议

那么高净值家庭应如何应对遗产税和赠与税可能带来的影响呢?考虑到遗产税和赠与税政策制定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建议:

●   从中短期角度而言,高净值家庭应做好家庭成员身份和财产的梳理,包括财产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财产类型及所在地。识别和管理已有的相关国家/地区遗产税和赠与税风险。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遗产税通常对本国公民或居民所持有的全球资产或非本国居民持有的当地资产征税(如非美国税收居民持有的美国资产),而不仅限于居民,所以对于长期在境外活动或者有境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也需要特别关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规定,尤其是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免税额度和税率可能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在不断的变化。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和安排资产持有结构,例如通过引入合适的资产持有主体而非将资产直接放在个人名下,从而综合规划资产持有、处置以及未来传承的税收安排。

 

●   从长期角度而言,可以考虑通过预先布局和复杂的结构化安排,合理利用相关工具,来进行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例如通过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保险、保险金信托等工具进行财富传承,也可以考虑设立慈善信托、慈善基金会等开展慈善事业等。这些安排在实现财富传承的同时还可以起到风险隔离、传承家族精神等目的。

 

最后,我们提醒高净值家庭,由于传承需求、商业需求、交易安排、监管规则、税务处理等方面的复杂性,且常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则及实践,家族财富传承的税务风险应对和整体税务规划是综合且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具备专业融合能力,并从全盘考虑、综合协调的角度进行一体化的规划和安排。

 

 

本文作者

叶永青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叶永青律师在中国税务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专业经验。叶律师尤为擅长对客户的新兴或重大复杂的项目提供创新且可落地的综合解决方案。叶律师连续多年被《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和《法律500强》亚太地区榜单评为中国税务领域“领先律师”和“特别推荐律师”。

 

余悦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余律师在中国税务领域拥有超过15年专业经验。余律师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税务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制定和实施转让定价政策,为高净值人士提供税务规划等。余律师在协助企业应对税务调查、稽查、转让定价调查、行政复议等方面亦拥有丰富经验,成功帮助企业处理多个富有挑战性的税务争议案件。余律师被《法律500强》评为中国税务领域“特别推荐律师”。

 

兰孟  资深律师

合规业务部

 

冉蕾  律师

合规业务部

本文档所载资料仅属参考性质,并无意提供法律、税务或其他意见,亦不应被视为此等用途。客户在作出任何商业及个人决策前,须视乎实际情况,自行寻求专业意见,包括法律、税务、财务及其它专业意见等。 本文档内容依据制作时期时相信为可靠之资料来源,我司可予以更改而毋须另行通知。富途信托有限公司不对任何因本档内容而引起之交易及其衍生之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我们

富途信托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香港
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4楼
+852 2301 8918

富途集团内各公司的持牌信息如下:

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共计持有20张金融牌照与资质,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证券交易服务。

中国香港: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持牌法团(中央编号:AZT137), 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第1类)、期货合约交易牌照(第2类)、杠杆式外汇交易牌照(第3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第4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牌照(第5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第7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第9类);持有强积金中介人牌照; 是联交所参与者、香港结算参与者、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股票期权交易所参与者、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参与者、期交所期货交易商、期货结算所参与者。

欧洲: 是伦敦证券交易所会员、绿宝石交易平台会员。

新加坡:是新加坡交易所证券交易会员、新加坡交易所衍生品交易会员。

富途信托有限公司

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牌照编号:TC006475)。

富途财务有限公司

持有放债人牌照(牌照编号:1971/2022)。

Moomoo Financial Inc.

在美国证监会(SEC)注册的持牌主体(认证编号CRD:283078/SEC:8-69739),是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和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成员,受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监管。

Futu Clearing Inc.

美国证监会(SEC)注册的持牌主体(认证编号CRD:298769/SEC:8-70215),是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和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成员,同时也是美国存管信托公司(DTC)会员、全国证券清算公司(NSCC)会员、美股期权清算公司(OCC)会员,受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监管。

Futu Wealth Advisors Inc.

在美国证监会(SEC)注册的持牌主体(认证编号CRD:310790/SEC:801-119635),拥有注册投资顾问牌照,受美国证监会(SEC)监管。

Futu Futures Inc.

在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注册的会员(注册编号NFA ID:0523957),拥有美国期货牌照,受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及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监管。

Moomoo Financial Singapore Pte. Ltd.

在新加坡金管局(MAS)注册的持牌主体(牌照编号:CMS101000),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CMS),持有财务顾问豁免(Exempt Financial Adviser)资质。同时,获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全部会员资质,分别为:新加坡交易所证券交易会员、新加坡交易所中央存托结算会员、新加坡交易所衍生品交易会员、新加坡交易所衍生品清算会员、新加坡交易所中央存托托管会员。

Moomoo Trustee (Singapore) Pte. Ltd.

在新加坡金管局(MAS)注册的持牌主体(牌照编号:No.TC000074),持有信托业务牌照(Trust Business Licence)。

Moomoo Securities Australia Ltd

在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注册的持牌主体,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牌照(牌照编号:224663),受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监管。

️© 2025 FU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