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香港,遗产继承主要由《遗嘱条例》、《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所规范。当一个人去世后,不论他生前有没有立下遗嘱,要处理他在香港的遗产,通常都要先向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相关的遗产授予书,授予书即是证明某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文件。
一、涉外因素与法律适用
如果遗产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国有物业,或死者并非香港居民但在港有遗产,那么在决定遗产管理及继承权时,要考虑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1. 对于「不动产」如房地产的继承,通常会由物业所在地的法律来规管。例如香港居民在英国有一个单位,他去世后,该物业的继承将适用英国法律。
2. 对于「可移动财产」如金钱、股票等的继承,则通常会由死者生前最后居住地 (Domicile) 的法律来规管。例如美国居民去世,他的可动产无论在哪个国家,都适用美国的遗产继承法。
二、有无遗嘱的区别
在申请承办遗产时,要区分死者生前有没有立下遗嘱,两种情况下申请的授予书有所不同:
1. 如死者有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需向法院申请“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授予该遗嘱指定的执行人。
2. 如死者没留下遗嘱,或虽有遗嘱但没指定执行人,则需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授予一般由死者近亲出任的遗产管理人。
执行人和管理人统称为“遗产代理人”,有权管理及分配遗产予受益人。
三、有遗嘱的遗产承办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如死者生前有立遗嘱并指定执行人,只有该执行人才有资格申请遗嘱认证,除非他不愿意担任。如没有在世的指定执行人,则由遗嘱中的剩余遗产受益人申请遗产管理书。
遗嘱最多可指定4位执行人,他们须年满21岁,所以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成年人,避免指定太年轻者,以免去世时对方仍未成年而不能及时成为执行人。执行人可以是受益人,可以是信任的亲友,也可以是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如担心家人会因遗产而起争执,不妨考虑指定独立专业人士为执行人。法院通常会按遗嘱人意愿认证指定的执行人,但立遗嘱时最好先征得对方同意。
四、无遗嘱的遗产承办
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或遗嘱未涵盖部分财产,则这些财产将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第4条规定的法定次序分配给其亲属:
1. 只有配偶在世:全部遗产由配偶继承(离异配偶除外)。
2. 只有子女在世:全部遗产由子女平分,孙辈不得继承,除非其父母先于死者去世。
3. 同时有配偶和子女在世:配偶先取得私人物品及50万元,余额一半归配偶,一半由子女平分。如果配偶继承不足以取得婚姻居所全部业权,可在支付差额后优先取得。
4. 无子女但有配偶及父母或兄弟姊妹在世:配偶先取得私人物品及100万元,余额一半归配偶,一半给父母平分,父母已亡则由同父母兄弟姊妹平分,私生子女、领养子女跟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
5. 若无配偶或子女,遗产将由其他亲属按亲疏程度依次继承。
6. 正式纳妾在1971年已禁止,但在此前立下的妾室仍可获得约1/3至1/6的遗产。
如果死者没指定执行人,其近亲可按以下顺序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配偶、子女或其后代、父母、兄弟姊妹或其后代。管理人最多4人,须年满21岁,同等优先权者若有争议,可向法院申请裁决。法院也可委任其他合适人选担任管理人。
五、执行人与管理人的区别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权力虽大致相同,但有一重要区别:
1. 执行人的权力源自遗嘱,从立遗嘱人去世之时起生效。
2. 管理人的权力源自遗产管理书,其权力从法院发出管理书之日起生效。
六、订立遗嘱的要求
在香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生效时间: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会生效。
2. 语言:遗嘱可以用任何语言书写,但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建议用立遗嘱人熟悉的语言。
3. 格式要求:根据《遗嘱条例》(第30章)第5(1)条,遗嘱必须以手写、打印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
- 由立遗嘱人签名(可以是拇指印、缩写、印章或任何标记),或由其在场指示的他人代签。
- 立遗嘱人须有意图通过签名赋予遗嘱效力。
- 签名须由至少两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同时见证。
- 见证人须在立遗嘱人面前签署或确认其签名,并加入见证条款。
4. 意图和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表明遗嘱在其去世后生效的意图,并具备足够的行为能力。通常可通过在遗嘱开首写上“这是[姓名]的最后遗嘱”或经律师草拟等方式表明:
- 如立遗嘱人失明、不能阅读书写或授权他人代签,需在两名见证人面前由他人向其宣读遗嘱,并在遗嘱中声明己向其宣读、其理解并同意内容、见证人应其要求在场见证及签署。
- 立遗嘱人须年满18岁,并具有足够的心智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或严重病患,需由医生证明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
5. 欺诈或不当影响:如遗嘱是在欺诈或不正当施加压力下签署的,可能会被法庭裁定无效。但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欺诈或胁迫的存在。
七、避免法律争议的重要锦囊
订立遗嘱时宜考虑以下事项,以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
1. 医生证明:年长或患病立遗嘱人宜先请医生(尤其脑科或精神科)评估并记录其精神状态,以确立其具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2. 婚姻的影响:订立遗嘱后结婚,该遗嘱会自动失效,除非能证明立遗嘱时已考虑到该婚姻。订立遗嘱后离婚,遗嘱不会自动失效,但任何馈赠前配偶的条款可能会作废。
3. 共同遇难条款:夫妇宜在遗嘱中列明若共同遇难时如何处理遗产。否则一般推定年长者先亡,遗产先由年轻者继承。
4. 修改遗嘱:修改遗嘱须按《遗嘱条例》第13条订立新的遗嘱,列明取代旧遗嘱。取消旧遗嘱亦须明文写明。建议将旧遗嘱销毁以免混淆。
5. 不留遗产给特定亲属:立遗嘱人虽有自由决定遗产分配的权利,但如不合理地剥夺受其供养者(如配偶、年幼子女、年迈父母)的继承权,该等人士仍可向法庭申索应得财产。
6. 年幼受益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年龄(如25岁)才继承,由遗嘱执行人在此之前管理遗产,定期发放生活费。
7. 无行为能力受益人:可委任信託人代为管理其应得遗产。
8. 受益人早逝:若指定受益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其应得的遗产将由该受益人的子女平分。
9. 个人物品:应在遗嘱中明确指定应由谁继承,否则可能被视为遗产一部分出售。
八、妥善保存遗嘱
订立遗嘱后必须妥善存放,确保不会遗失。尽管可存放于家中,但随着时间流逝,遗嘱可能因搬迁、装修或记忆衰退等因素而遗忘或遗失。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律师楼订立遗嘱,或存放在银行保险箱内。立遗嘱人应告知执行人遗嘱的存放地点。执行人日后若不肯定,可向香港律师会作出查询。
结语
总的来说,香港现行遗产继承法以保障近亲利益为主,如子女、配偶、父母等,但允许立遗嘱人按意愿指定财产分配及执行人。如果没有近亲或近亲均先亡,遗产最终归政府所有。为免遗产分配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市民宜及早立遗嘱,清楚交代身后事。如果遗产涉及多地管辖,则要留意各地法律可能有差异,尤其是在确定可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归属时。
此外,已立遗嘱也应定期检视并根据需要更新,以免法律变更或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遗嘱的内容不合时宜甚至无效。香港作为国际城市,跨境遗产管理与继承的问题日益普遍,市民应寻求专业意见,妥善规划身后事,既保障自己的遗产,也免除家人的后顾之忧。
文章作者
梁雪盈大律师
梁雪盈大律师取得执业资格前已于审计、财务和银行合规领域拥有超过10年的工作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和滙丰集团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工作,并拥有香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资格。
执业后,梁大律师专注发展民事和刑事诉讼,尤其擅长处理与遗产、审计、银行、合规监管及市场失当相关的案件。她的专业背景使她能够对複杂的商业案件提供精闢见解。
在遗产法方面,梁大律师对《遗嘱条例》(第30章)和《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有深入研究。梁大律师曾协助客户处理遗产管理、遗嘱认证、遗产分配等事宜提供法律意见,亦在各类遗产诉讼中代表不同客户出庭陈词。
此外,梁大律师亦在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和英国曼彻斯特都会大学担任兼职讲师,教授法律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