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全球家族辦公室落戶發展,香港似乎決心與新加坡“一爭高下”。 2023年3月24日,香港特區政府發表了《有關香港發展家族辦公室的政策宣言》。同日,“裕澤香江”高峰論壇在香港以閉門方式舉行,據報導有超過百位全球家族辦公室的代表人士出席。
本文中,我們將對香港擬議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利得稅寬減政策(“香港計劃”)以及新加坡家族辦公室根據第13O條及第13U條享有的稅收豁免計劃(統稱為“新加坡計劃”)進行全方位的比較,旨在幫助高淨值家族找到最符合其財富保全需求的法律架構。
香港計劃和新加坡計劃均允許使用家族信託來持有家族辦公室架構
本團隊強調著眼於全局性和全球性為我們的高淨值客戶提供關於搭建以持有家族財富(包括家族辦公室的運作)為目的法律架構的法律服務。在選擇法律架構和司法轄區時,我們認為非稅收因素如資產保護、財富保值和風險管理等應作為首要的考慮因素。對於希望確保家族財富能夠順利地傳承給下一代的高淨值家族而言,利用家族信託或類似信託的架構(如基金會)來持有家族財富往往至關重要。香港計劃和新加坡計劃均顧及到財產繼承安排的必要性,允許通過用家族信託或其他非個人持有的法律安排來控股家族投資控權工具。
香港計劃使家族辦公室的法律架構更靈活
在新加坡,資產持有實體必須是在新加坡註冊並為當地稅務居民主體的的公司型基金,才有資格享受第 13O 條(離岸基金稅收豁免)規定的稅收優惠。而根據香港計劃,為取得稅收寬減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和“單一家族辦公室”均可以設立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區,但它們的中央管理和控制必須在香港進行。
根據香港計劃,取得稅收寬減的條件之一是一名或多名“家族成員”對任一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其單一家族辦公室必須享有至少 95%的實益權益。在香港計劃下,“家族”的概念較新加坡計劃而言更為寬泛。例如,某自然人的直系後裔和直系祖先、其配偶、此自然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此自然人及其配偶的侄女與侄子均屬於香港計劃規定的家族成員。相比之下,新加坡計劃規定的“家族”只包括單一祖先的直系後裔及其配偶、前配偶、養子女和繼子女。
香港計劃允許非家族成員持有任一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其單一家族辦公室最多 5%的實益權益。這使得高淨值家庭在搭建財富架構時可以將公益事業或慈善目的納入其中的同時,仍能滿足香港單一家族辦公室的稅收寬減要求。然而,對於包含了特定慈善目的或有指定慈善組織為受益人的全權信託所控制的家族辦公室架構,如何進行規劃才能滿足非家族成員持股不能超過 5%的條件,目前尚無明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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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今年 3 月 24 日《有關香港發展家族辦公室業務的政策宣言》,政府計劃優化有關香港計劃的立法建議,以提高獲免稅的慈善團體可在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享有實益權益的程度。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資產管理規模和本地實質性要求一覽表
香港計劃沒有需要在本地進行投資的限制,但只有在“合資格交易”中獲得的利潤才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新加坡計劃的第13O條及第13U條稅收豁免計劃均要求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基金必須在任一時間點將資產管理規模的至少10%或1000萬新元(以較低者為準)注入新加坡本地投資項目。本地投資項目包括持有新加坡牌照的交易所股權、合資格債券、由持有新加坡牌照或在新加坡獲准註冊的基金經理分銷的基金和/或對在新加坡有業務經營的新加坡非上市公司(如初創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
香港計劃沒有需要在本地進行投資的具體限制,但只有在“合資格交易”中獲得的利潤才可以享受相應的稅務豁免,而“附帶交易”則要受5%門檻的限制。 “合資格交易”指《稅務條例》附表16C中所列明的資產交易,包括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私人公司的債券或票據、交易所買賣商品、外幣以及場外衍生工具。針對私有公司的股權投資則必須通過了與統一基金免稅制度中規定相似的不動產測試要求、持有期測試要求、控制測試要求和短期資產測試要求後才可能可以享受家族辦公室稅收寬減惠利。
與新加坡計劃相比,香港計劃似乎允許更加寬泛的投資活動,但香港基金經理必須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i)特定家族資產控權工具投資的投資資產範圍與香港計劃中合資格資產的範圍是否相符,以及(ii)“附帶交易”中產生的收入(例如利息和股息)是否符合5%門檻的限制。此外,符合條件的新加坡單一家族辦公室可以享有10%的特惠稅率,而香港的單一家族辦公室仍需按照正常的利得稅規定進行納稅。
本團隊提供的服務
我們經常為高淨值家庭和專業信託受託人規劃並落實涉及多個司法轄區的家族辦公室法律架構的法律服務。我們與其他業務部門的同事及包括新加坡和倫敦在內的其他辦公室的同事通力合作,為客戶提供跨專業、跨轄區的定制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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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介紹
Wei Kang 康唯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康律師是羅夏信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私人財富及全球遺產規劃方面的律師。康律師在涉及多轄區的複雜家族信託、稅務諮詢與合規,以及傳承規劃方面經驗豐富。
Kevin Lee 李明士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李明士律師為本所大中華區私人財富管理團隊的負責人。李律師持續榮獲《錢伯斯高淨值財富指南》和法律 500強評為“香港私人客戶第一級別律師。”李律師為亞太地區私人財富、稅務和信託業務領域的領先律師之一。李律師亦就家族業務提供建議,並就商業交易及在香港設立運營業務為企業客戶提供建議。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Stephenson Harwood)在全球擁有超過1300名員工,其中包括190多位合夥人,致力於為客戶達成商業目標——客戶包括上市及私人企業、各大機構和個人。透過該律所與新加坡和中國內地一流獨立律所聯盟,羅夏信律師事務所成員可以就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內地)、加拿大、英國和新加坡的法律提供法律意見。幾十年以來,羅夏信律師事務所一直為私人客戶及其家族打理法律事務。該律所始終了解,私人客戶需要廣泛的服務內容,遠不止傳統的“私人客戶”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這是因為該律所客戶通常是企業且具備國際背景,同時經常又牽涉複雜的跨國利益。羅夏信律師事務所專業知識涵括:信託及遺產規劃、房地產、企業繼任計劃、慈善信託及機構的成立和註冊、公司行政、家庭信託爭端、私人飛機及遊艇、加拿大稅務及遺產規劃、香港稅務、中國稅務、ESG及可持續業務及慈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