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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規劃中必不可缺的三寶和遺產申領的實務要點
2024-04-17 莊明斐 專業文章
2024-04-17 專業文章
莊明斐

引言

 

人生總有起起伏伏,在不同的人生階段,我們都需要為未來做好規劃。尤其是步入中年以後,更需要未雨綢繆,為自己和家人的未來做好準備。在人生規劃中,有三樣必不可少的寶貴工具,我們稱之為「平安三寶」,分別是一般授權書、持久授權書和遺囑。此外,作為潛在的遺產繼承人,了解遺產申領的實務要點也至關重要。本文將詳細介紹這些內容,幫助大家更好地規劃人生。

 

「平安三寶」第一寶:一般授權書

 

一般授權書是一種常見的法律文書,它允許「授權人」將某些權力轉移給「被授權人」。讓我們通過一個故事來了解一般授權書的作用:

 

陳伯是一位年近75歲的業主,一生工作勞碌。退休後,他擁有一些現金儲蓄及一棟舊式唐樓,主要靠著出租單位為生。陳伯有一個獨生兒子小明,但小明工作繁忙,很少回家探望父親。陳伯突然心血來潮,希望用餘生的時間環遊世界,但他又擔心不能每個月回港管理物業及向各租戶收取租金,他可以怎樣做?

 

陳伯可以按照第31章《授權書條例》的規定,簽署一份授權書並蓋上印章,另外找了兩位鄰居在場作為見證人。該授權書訂明兒子小明獲授權管理物業及向各租戶收取租金。一般授權書可以是一個很好的工具,讓年老的業主將管理物業的權力移交給子女。

 

一、一般授權書應該如何簽立

 

首先,授權書必須由「授權人」簽名和蓋印。「授權人」可以親自簽名和蓋印,或者在「授權人」指示下,由他人在「授權人」面前代為簽名和蓋印。如果是在「授權人」指示下由他人代簽,必須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人還要在該授權書上簽名。

 

二、使用指定格式的一般授權書有什麼效力

 

如果是一般授權書使用了附表中的格式,或使用效果相同的格式,並寫明是根據本法訂立的,這樣的一般授權書可以賦予「獲授權人」代表「授權人」做授權書中註明的事宜。如果有多個「獲授權人」,則視情況而定:他們必須共同行事,或可以共同行事,也可以各自單獨行事。

 

 

                                                                                                 

                                       

三、一般授權書避免法律爭議的錦囊

 

一般授權書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避免法律爭議。如果一般授權書寫明不可撤銷,那麼如果「授權人」要撤銷,必須先得到「獲授權人」同意。即使「授權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破產,也不能撤銷授權書。

 

「平安三寶」第二寶:持久授權書

 

讓我們再繼續故事:有一天,陳伯發現自己的記性越來越差,常常忘記收租的日子。他擔心將來會完全失去記憶,他可以怎樣做?

 

陳伯可以按照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的規定,找來律師,在他和家庭醫生的見證下,簽署了一份持久授權書,授權陳伯兒子小明全權處理陳伯名下的所有銀行賬戶及物業。半年後的一天,陳伯在家中不慎跌倒,被送入醫院。醫生診斷他患上了中度認知障礙症,無法處理日常事務。小明在得知父親的狀況後,立即向法院申請註冊已簽署的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在財務策劃上,可以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假設「授權人」曾於健康的時候簽好持久授權書,他日因精神或身體狀況不能處理財產和財務事項時,委託的「獲授權人」就可以向高等法院註冊該持久授權書,動用「授權人」財產治病或者供養家人。

 

四、設立持久授權書需要注意事項

 

1.「授權人」在持久授權書內,需要明確指明「獲授權人」有權處理的具體事宜、資產或財務事項:

 

2.「獲授權人」必須是年滿18歲的個人,沒有破產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專業信託法團也可以成為「獲授權人」。另外,「獲授權人」不可以是見證簽署持久授權書的註冊醫生或律師、該註冊醫生或律師的配偶或與該註冊醫生或律師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3.「見證人」不得是「授權人」或「獲授權人」。

 

五、持久授權書避免法律爭議的錦囊

 

1.     「授權人」在其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時:如「授權人」於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後得以痊癒,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項授權,並獲法院作出命令確認該項撤銷。

 

2.     「獲授權人」被頒令破產、死亡或「授權人」被頒令破產或死亡。

 

3.     在「授權人」有行為能力時立即向法院申請註冊已簽署的持久授權書,如果發現填寫的文件有錯誤,「授權人」亦可以重新簽署。

 

「平安三寶」第三寶:遺囑

 

遺囑是表達一個人身後財產分配意願的法律文件。訂立遺囑的注意事項可參閱另一文章「一文了解香港遺產法」。

 

其他重要文件: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是一份法律文件,讓病者預先表明在末期不省人事或成為植物人時,可拒絕接受某些未必有療效而只會延長臨終過程的醫療方法。

 

六、預設醫療指示的應用場景例子

 

在下述困難決定中,病者家人固然不忍放棄,但是否病者本意亦很難揣測。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可在病者意識清醒時預先表達意願,減輕家人的心理負擔。

 

  • 嚴重柏金遜症末期、失去自主能力的長期臥床者,是否要持續鼻胃管餵食?

 

  • 末期呼吸衰竭及心衰竭病者是否要使用侵入性呼吸機而不能言語和進食?

 

  • 因心臟停頓的晚期病者,是否要使用心肺復甦術而承受肋骨斷裂之痛?

 

七、香港的預設醫療指示制度

 

現時法例未有規定預設醫療指示的格式,但醫院管理局有既定表格。預設醫療指示適用於末期、持續植物人或不可逆轉昏迷或晚期不可逆轉生存受限疾病。

 

預設醫療指示必須由病者和1名註冊醫生及1名見證人簽署,見證人不得在病者遺產中有利益。指示由病者或家屬妥善保管,送院時提供予醫護人員參考。病者可隨時修正或取消指示,如指示被確認適用和有效,醫護人員有責任執行,家屬不能推翻。

 

遺產申領的實務要點

 

當親人離世後,遺產繼承往往是家屬要面對的一個重要議題。要順利完成遺產申領的程序,關鍵是要掌握實務操作要點。本文將就香港遺產申領的相關法律和程序作出介紹和分析,希望能為欲申領遺產的人士提供實用指引。

 

一、尋找死者的遺囑

 

尋找死者有否立下遺囑,是遺產申領的第一步。

 

死者家屬應仔細檢查死者的私人文件,並向親友、死者的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如已聘用律師處理,律師可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另一方法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申請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獲發證明書後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檢視保險箱。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獲授權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如發現遺囑,可由證明書持有人保管正本,影印本則存放保險箱。

 

二、擬備保險箱物品清單

 

檢視保險箱後,證明書持有人需擬備物品清單,由在場公職人員核實。如在保險箱內找到遺囑,但證明書持有人非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或尚存合租人,則不可取走遺囑或擬備物品清單,保險箱須立即關上及封存。

 

三、申領授予書的優先次序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19條的規定,申請人須按以下優先次序申請遺囑認證:

 

1.     遺囑執行人;

2.     為任何其他人以信託方式持有遺贈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3.     任何終身受益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4.     最終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或在剩餘遺產並未全部由遺囑處置的情況下,則任何有權分享未獲處置的剩餘遺產的人或在符合第25(3)條的規定下(即在生的人比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的遺產執行人為優先),任何該等人的遺產執行人;

5.     任何特定受遺贈人;

6.     任何債權人,或在符合第25(3)條的規定下,任何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

7.     在遺產並未全部由遺囑處置的情況下,任何因遺產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實益權益的人(儘管目前該遺產的款額使他對該遺產並無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

8.     任何有權在任何待確定事件發生時獲得剩餘遺產或特定遺贈的受遺贈人;

9.     任何根據死者遺囑並無享有權益而假若死者完全無遺囑而去世則他會有權獲得授予的人。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5條的規定,承辦人不可以多於4人。

 

如果申請人具有以下特徵,則不能被任命為遺囑執行人:

 

1.     未滿21歲;

2.     因精神或嚴重身體殘疾而無能力處理其事務;

3.     在獄中服刑;

4.     法庭一般認為破產人士不適合被任命為執行人。

 

四、如遺囑執行人失蹤或拒絕履行職責

 

若遺囑執行人失蹤或拒絕職責,在遺產中有權益的人士可根據法例向遺囑執行人發出傳喚,要求其接受或放棄遺囑執行。申請人需提交草擬傳喚書和誓章予司法常務官批准,然後送達給遺囑執行人。如執行人屆時未能出庭或進行申請,申請人可申請適當命令。若執行人身在外地,亦可透過律師或以書面形式放棄遺囑認證權利。

 

五、遺囑遺失的處理

 

遺囑正本若不幸遺失,申請人可向法庭申請接納其他證據(如副本)為證明。申請人須提出證據推翻遺囑被撤銷的推定,如立遺囑人的意向未變等。法庭若接納其他證據,通常會發出有限授予,直至正本或更可靠副本出現。若有人拒絕交出遺囑,遺囑執行人亦可單方面申請法庭傳召,要求對方提交遺囑。

 

六、申領授予書的程序

 

申請人需簽署誓詞或誓章,聲明申請內容屬實,並提交各項支持文件包括:死亡證明書、遺囑正副本、申請人與死者關係的證明、核實資產負債的誓詞或誓章等。遺產承辦處會審視文件,申請人或需回覆提問。申請獲批後需繳交申請費和授予書謄寫費。

 

授予書所需時間視乎個案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約5至7週,較複雜的個案可能需時更長。

 

結語

 

要順利完成遺產申領,關鍵是要掌握法律要求和實務程序。申請人應盡早著手尋找遺囑,必要時可申請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若遺囑執行人失蹤或拒絕職責,可循法律途徑處理。即使遺囑遺失,亦可在符合條件下申請接納其他證據。申請人應備齊所需文件,依程序提交申請,與遺產承辦處保持溝通,遇有疑問宜諮詢法律意見,這樣可望儘快取得授予書,完成遺產的申領程序。

 

文章作者

莊明斐律師

 

莊明斐律師在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前,已在香港一家族辦公室擔任會計及財務部門主管,也曾於港交所負責落實FATCA、CRS等國際稅務合規條例及相關反洗錢事宜,期間與多個香港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此外,他還曾於美林證券負責日本市場算法交易及投資組合管理,以及在滙豐銀行環球資本市場部負責亞太區場外外匯及商品的定價交易。

 

莊律師擁有法律與金融學歷背景,具備香港大學法律專業證書、法學士及金融碩士學位,亦取得金融風險管理師資格。在遺產法方面,他對《遺囑條例》(第30章)和《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有深入研究。

 

執業後,莊律師專注發展民事和刑事訴訟,他一直協助客戶處理遺產管理、遺囑認證、遺產分配等事宜提供法律意見,亦在各類遺產訴訟中代表不同客戶。綜合而言,莊律師在法律訴訟、信託搭建、跨境稅務合規、金融市場交易等方面均有相當實力和經驗,能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及財富管理服務。

 

本文所載資料僅屬參考性質,並無意提供法律、稅務或其他意見,亦不應被視為此等用途。客戶在作出任何商業及個人決策前,須視乎實際情況,自行尋求專業意見,包括法律、稅務、財務及其它專業意見等。 本文內容依據製作時期時相信為可靠之資料來源,我司可予以更改而毋須另行通知。富途信託有限公司不對任何因本檔內容而引起之交易及其衍生之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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